《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罪,是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多发性犯罪。近些年,抢夺犯罪大量增多。在一些大中城市,甚至发展到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此类犯罪在各地都呈发展蔓延态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遏制抢劫、抢夺犯罪的上升势头,严重打击"两抢"多发性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在2002年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打击抢劫、抢夺犯罪的紧迫感和法律政策界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抢夺作案的定罪量刑的法律政策界限是清楚的。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仍不能满足和适应当前打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抢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由于受"数额较大"的起点限制,对于那些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作案人员,目前尚不能给予定罪科刑,以致于形成对抢夺犯罪打击不力。
抢夺罪、盗窃罪均属使用非暴力、胁迫的方式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的、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仍能以盗窃定罪科刑,但对抢夺罪却没有相同的规定。由于抢夺犯罪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夺犯罪很多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明目张胆的抢夺他人财物。犯罪侵害的对象大多数又是老、弱、病、残、妇女和儿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抢夺犯罪比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同时,人民群众通常把抢劫、抢夺犯罪统统看成是"抢"案。若在某地段发生了"抢"案,无论是"抢劫"还是"抢夺"都会在群众中产生恐惧心理,感到没有安全保障。特别是对于多次抢夺、未达到起点标准的案件未得到刑罚惩罚处理时,更是不能理解。认为是司法机关对"抢"犯打击不力,人民群众的反映尤为强烈。
综上所述,抢夺犯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多发性犯罪,对于多次实施抢夺作案、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也应当予以定罪科刑。这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的迫切需要。为此,笔者建议修改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