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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1-04-01 15:19:27


    故意伤害犯罪是刑事暴力犯罪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据笔者对所在地区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统计,在农村地区,近几年来该类案件的发案率均居各类刑事案件前列,其特点有:一、故意伤害案件数量占年度刑事受案数首位,且发案数量与发案率逐年升高。二、犯罪主体以中青年犯罪主体居多,少年犯罪年龄趋向于低龄化,且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三、以男性犯罪人员居多。四、发生存在季节性。通过对此类案件发案时间的比较及发案频率的研究,发现在农闲、过节及夏季时为故意伤害案件的高发期。

    笔者认为究其原因:

    一是因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

    (一)对青少年的法制课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造成具有中学文化水平的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在农村,中小学的法制课教育发展严重滞后,是造成农村“法盲”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因为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导致“校园惨案”时有发生。

    (二)社会方面对法制宣传重视不够,宣传不到位。临时性法制宣传活动,虽然能有效地引导可能身陷诉讼的群众以法律的方式解决纠纷与矛盾,但是,对其法律知识的提高而言,作用并不大,导致伤害案件发生。

    二、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素质不高。犯罪主体大多数仅具有初中以下的文化的农民,对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自制能力差。

    三、业余精神文化生活贫乏,是诱发此类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农闲时节,为消磨时光,不少人经常性地打牌、喝酒,在酒精的作用或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导致因琐事产生斗殴,形成刑事犯罪。

    四、基层调解机制不完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尚不健全。村镇普遍缺乏治安防范的专门机构和执法力量。尽管某些乡镇与当地的派出所联合组建了治安联防队,但其活动范围主要是乡镇,各个村则大多并不是联合的对象范围。这些治安联防队的人力的有限,不足以承担所在各乡村的治安防范任务。

    农村社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但该类案件毕竟属于人为犯罪类型,若针对其高发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遏制,必然可以有效地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农村中小学进行系统的国民法制教育,同时充分发挥各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建立稳定长期的法律宣传制度。杜绝暴力、淫秽等不健康文化对农村青少年的不良侵害。

    二、建立村级文化生活的固定场所和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以及法律维权水平。

    三、加快基层调解制度健全的步伐,健全村级治安防范机构。各基层调解组织要制定严密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民转刑案件排查和登记制度,对有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的案件要予以登记并报治安管理和防范机关,及时予以预防和处理。

    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应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灵活采取不同的措施,正确适用刑罚。要善于利用庭审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教育。要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加强审判轻微自诉刑事案件的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要积极开展对犯罪分子的“回访帮教”活动,使犯罪分子能进行认真有效的改造,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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