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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法院 调解人员培训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4 15:32:30


为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大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升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水平,推进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培训的调解员包括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专兼职人员、特邀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 新选、聘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不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不少于5天的集中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天。

第三条 调解员的培训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学习为主,以会代训、庭审观摩、知识竞赛、考察交流等为辅。

第四条 调解员培训应依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教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调解知识、技能为主,兼顾政治理论学习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掌握。

国家新颁布的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重大会议精神,自颁布或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集中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

第五条 调解员培训采取各审判部门抽调法官培训的方法。原则上,由政治处牵头,有各庭室委派员额法院进行讲解。

第六条 法院政治处应当制定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计划,申请经费,有步骤、分阶段的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案例分析、庭审观摩、技能练兵、知识竞赛、考察交流等方式开展培训活动。

第七条 法院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制;积极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八条 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员培训,应当邀请对应的行政机关或社(群)团组织工作人员讲授专业、行业知识和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九条 协调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真实记录人民调解员培训情况,并将人民调解员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条 法院政治处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对调解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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