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7日16时16分许,马某兰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平桐公路舞钢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尚店镇三冢郭村路口段左转弯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沿平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马某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马某兰和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马某兰双腿截肢,经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兰损伤致残程度为一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终因分歧较大未果。于2020年8月21日在舞钢法院开庭,开庭之后三方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收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舞钢法院道交调解中心经认真研究,认为本次事故较为严重,涉案总标的额达520912.5元。为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三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由于三方争议焦点差距较大,马某兰家属一方情绪逐渐激动,气氛变得紧张,调解员考虑到马某兰伤情严重,体谅他们的心情和痛苦,极力进行安慰。待双方情绪缓和后,才继续详细地讲解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及赔偿标准,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并结合伤者马某兰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计算了合适的赔偿金额。最终,经过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此案于8月28日调解成功。经回访,三方对调解过程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致此,本案圆满结束。
用心去丈量民情,用情去化解民忧。一直以来,舞钢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做深做透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彻底消除双方矛盾,解除心结,有效地提升了案件的调解率,切实把司法为民理念运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中,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