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欺骗了法官,当时故意说出气话,我认识到自己犯下了错误,该我承担的后果我承担,今后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这是涉案当事人袁某向法庭作出的忏悔。近日,舞钢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袁某在法庭上先后两次做虚假陈述,谎称自己欠下800万元的债务。其行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案件审理,藐视法庭纪律,损害司法权威,鉴于袁某主动承认错误,酌情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这是舞钢法院自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第一次因故意虚假陈述做出的罚款决定。
6月15日,法院在审理袁某与李某的民事案件过程中,袁某谎称自己欠下800余万元的债务,且称把欠条落在了车上,要求法庭给十分钟时间去车上取。在法庭休庭后继续审理案件时,袁某又称借条忘在家里,庭后提交。在第二次开庭中,袁某虽提交了部分债务证据,但其中并不包含其所述的800余万元。法庭向袁某释明要如实陈述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再次询问,袁某承认800余万元债务属于虚构,并不存在。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袁某的行为系虚假陈述,应当予以处罚。2020年6月30日,舞钢法院依法作出对袁某处以10000元罚款的决定书。袁某收到决定书时悔不当初,当庭表示不申请复议,并按照指定期限交纳罚款。
法律不容亵渎和欺诈,也容不得半句谎言。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应当诚信诉讼,人民法院针对恶意捏造法律关系、隐瞒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一律给予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以往的工作中,舞钢法院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对类似情况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通报一起,让这些当事人因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今后,舞钢法院将继续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探索保障司法权威之新路径,在全社会引导诚实守信、知法守法的良好风尚。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