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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法院对张忠克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0-01-02 16:50:04



    12月31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忠克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忠克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等判处师振北、张可可、刘东林等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不等;以开设赌场罪、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判处冯亚晓、霍鹏飞、刘磊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对涉案的财产、违法所得,分别进行了追缴、责令退赔。 

    随后,舞钢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张忠克等26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审理、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开始,被告人张忠克伙同阮船(在逃)纠集金亚卫(在逃)、孙彦辉(在逃)、张登(在逃)、被告人魏晓东、被告人杨乐斌等人先后在汝州市小屯镇、纸坊乡、焦村乡以及周边地区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后自2007年开始张忠克等人开始涉足矿产资源领域,以入股的形式参与汝州市蜈蛸窝煤矿开采,并先后在汝州市蟒川乡、寄料镇、伊川县等地争夺矿产资源,组织被告人徐党要、孙彦辉(在逃)、李帅军、申孟浩、赵子龙等人进行非法采矿,并组织被告人师振北、高豪杰、师振南、张可可、王小川等人保护其非法开采,同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忠克为组织者、领导者,徐党要、刘东林、鲁恒志等人为骨干成员,师振北、潘江涛、高豪杰、张可可、王小川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史军峰、王燕涛、师振南、杨乐斌、李帅军、申孟浩、武儿子、田正晓、李进祥、赵子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忠克等人通过多次有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该组织多次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引起汝州市及周边地区群众极大的恐慌,严重破坏了汝州市及周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以及企业、厂矿的生产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忠克、师振北、张可可等26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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