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舞钢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成功调解处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七个被告带着忧虑而来,最终满意而归。
这起案件的原告为某银行,被告为公司甲、公司乙及五个自然人。某银行诉称,2018年1月17日,该银行与公司甲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1月17日,公司甲在该银行借款85万元,期限12个月,于2019年1月17日到期,借款固定利率为月利率9.9‰,逾期借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时该银行与公司乙和五个自然人另外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乙及五个自然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公司甲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追偿,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该银行依约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公司甲足额发放了借款本金85万元。公司甲收到借款后,未清偿任何本息,现已逾期。
舞钢法院受理该案后,随即安排送达开庭手续,并在送达过程中了解贷款逾期的原因。当了解到企业并非恶意拖欠银行借款不还,只是暂时困难时,承办法官立即安排组织双方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苦口婆心的沟通劝导,原、被告双方终于相互理解,本着维系双方原有感情、和平解决问题的原则,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既维护了银行一方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赢得了延期还款时间和更多的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