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舞钢甲公司因资金问题,向其员工李某、关某、王某借款共计38万余元,后申请执行人向甲公司追要欠款时,甲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多次推托。在追要无果后,李某、关某、王某分别将舞钢甲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舞钢甲公司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关某、王某向舞钢法院申请执行。
舞钢法院接收案件后,通过网络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舞钢甲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约谈,舞钢甲公司确实无资产可供执行,但其与舞钢另外一家乙公司存在债务关系。得知消息后,执行干警又前往乙公司,后经过三方协商,均愿意将舞钢甲公司的债权转给申请人李某、关某、王某。最终,于7月23日,舞钢乙公司将舞钢甲公司的欠款全额支付给申请人李某、关某、王某,三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