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7000元不全是我借他的钱,其中有一部分是他欠我的工资…”3月28日,舞钢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的办公室里传出一句略带哭腔的声音,满肚子委屈的李某正在向承办法官着急的解释。
2018年7月,李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赵某借款7000元,之后赵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但李某均不予归还,遂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7000元。此案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舞钢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某偿还借款7000元。被告李某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原告所诉的7000元里,有一部分是赵某拖欠她的工资,于是满怀委屈的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解释,并表示愿意向赵某履行除工资外的欠款部分。承办法官当即通知原告赵某赶到法院,但赵某称被告李某所诉并非完全属实,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和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场履行欠款3000元,剩余款项赵某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