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舞钢法院执行干警奔赴山西,历时四天,终将一起跨省执行案得以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并向该院致信表示感谢。
原告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经舞钢法院一审,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判决,解除2006年9月22日上述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被告将四人合伙购买的330C型挖掘机一台归还三原告,三原告在收到该挖掘机后,向被告支付该挖掘机现有价值25%的价款。原审被告提出上诉,经平顶山中院二审,于4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三原告于5月17日向舞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所在地和挖掘机的藏匿地点,案件执行进入困境。三申请人由于该案涉及标的额大,情绪极不稳定,随时就会导致矛盾激化。该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案,成立专案组全力执行该案,经采用多渠道、多方式的技侦手段,获悉被执行人可能在山西某矿区。7月9日,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及法警队副队长带领3名精干执行干警,一行5人,驱车奔赴山西。到达山西后,正值高温天气,而且该矿区属高原气候,空气干燥、粉尘飞扬,干警们出现极度的不适应。在寻找不到被执行人和挖掘机藏匿地点的情况下,执行干警立即启动第二套执行方案,督促被执行人和执行人员见面。通过电话耐心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当即表示,坚决不向申请人交付挖掘机。经过给被执行人做三天时间的思想工作,向其分析该案的利害关系,并提供双方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员的诚心所感动,同意执行人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当即指明挖掘机所在地,并同意交付。执行人员经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即表示同意。
7月1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各自的执行标的物及款项均已交付,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干警说:“太感谢您们了,您们为了解决老百姓的纠纷,冒着酷暑在极度恶劣的环境下,给我们做工作,是您们的诚心感动了我们,您们不仅把该案执行得好,而且也修复了我们之间的关系,我们永远也忘不了您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