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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之五:原告李某、孙某与被告李小某赡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2-19 15:02:49


    一、典型意义:养子女和亲生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孝敬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都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因家庭矛盾而对父母不管不问既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二、基本案情

    李某、孙某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1991年3月,二人抱养一子取名为李小某。收养后李某、孙某共同将李小某抚养成人并帮助其找到工作,后二人因李小某的婚姻之事与李小某产生矛盾,李小某心生不满,自2016年3月至今经常在外居住,对两位老人不管不问。李某患有脑梗塞、冠心病等疾病,孙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李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李小某承担赡养义务,每月向二人支付二分之一的赡养费1620元,并承担二人今后所产生的二分之一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李某某、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责任编辑:张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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