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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效

——两被告人被判补种树木6675棵

  发布时间:2018-12-10 09:58:12


    11月24日,河南省舞钢市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被告人崔某、夏某犯滥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须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连带补种栎木6675株并管护至树木成活。用作犯罪工具汽油锯两台依法予以没收。

   崔某、夏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一案由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崔某、夏某合伙购买了刘某贺等三人的林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被告人雇佣他人将林木砍伐。经鉴定,被告人崔某、夏某滥伐林木合立木蓄积量29.1137立方米。2018年5月2日,崔某、夏某主动到舞钢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舞钢市国有石漫滩林场同意将位于舞钢市国有林场第六林区敖山北坡80亩空地提供给被告人崔某、夏某补种树木使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崔某、夏某于三年内在上述位置补种栎木6675株并管护至树木成活,崔某、夏某予以同意。

    舞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夏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合立木蓄积量29.11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崔某、夏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二被告人于三年内补种栎木6675株并管护至树木成活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舞钢市人民法院经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遂作出以上判决,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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