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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之一:打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系列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28 14:58:07


    【案例一】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2017年11月20日13时20分许,吕某驾驶豫ER4456号小型轿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沿舞钢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西路交叉口东路段时,撞到被害人任某,造成车辆损坏、任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吕某驾驶车辆逃逸。2017年12月7日吕某投案。

    舞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5月28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费用391353.5元。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2017年2月18日晚,李某与其朋友五人聚餐后相约去唱歌,起初由未饮酒的郭某驾车,但李某嫌郭某车速太慢,要求停车,并径直拉开车门开车。行驶过程中李某狠踩油门,车速飞快,行至枣林公路所路段时因来不及刹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致使三轮车驾驶人王某与轿车乘坐人贺某严重受伤,当场昏迷,其余两名轿车乘坐人也有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群众围观,李某乘机躲在群众中,直到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李某才打车回家。两天后李某到交警队自首,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仍为38.22mg/100ml。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轿车乘坐人贺某重伤二级,三轮车驾驶人王某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李某亲属变卖房屋、四处借钱,先后支付给三个受害人共计32.9万余元,取得了他们的谅解。但受害人贺某颅脑损伤,伤势严重,昏迷近一个月,至开庭审理时贺某仍意识模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舞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2018年1月9日,舞钢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各项损失69.2469万元。

    【案例三】胡某、程某因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案。

    胡某、程某系客车所有人和售票员。2018年3月16日16时37分许,胡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沿平桐公路舞钢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桐公路与舞钢市民兵路交叉口时,交通警察执勤检查发现该车辆核定载人数为19人,实际载人数为36人。已涉嫌超员载客。经审判:胡某、程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6月22日舞钢法院做出判决:胡某、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四】舞钢市尹集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刘某系舞钢市尹集镇政府某部门科长。2018年2月4日15时许,无驾驶资格的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舞钢市武功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段时,追尾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8.36mg/100ml。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向王某赔偿5000元的损失,取得王某的谅解。

    舞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当庭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2018年10月12日依法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生效后,舞钢市尹集镇政府免去其科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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