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一个因团伙飞车抢劫潜逃两年的被告人王某,被舞钢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刑)、张某(在逃)骑两辆无牌照摩托车窜至舞钢市八台镇东陈庄村村南公路上,王某、张某、李某作掩护,陈某下车趁受害人张某(女)不备将其一对金耳环拽下抢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耳环价值为16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被告人表示对该判决无异议、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