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人以对生效裁判、执行有异议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7日、2014年5月17日、2015年4月20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义务,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4日、2015年7月30日,权某、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某公司向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舞钢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要求被告限期履行三份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1月7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何某送达罚款决定书,何某拒签收。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何某于2017年5月21日在河南省某火车站进站口被抓获,被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5月2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民警带回舞钢市看守所羁押。6月8日,舞钢市检察院向舞钢市法院提起公诉。开庭时,被告人何某提出其对判决有异议,自己的赔偿款不应该出,自己所代表公司无法在没有土地证的情况下把房子建成;另外,执行法院已经对公司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资产可以抵住判决款项,自己不签收执行通知和罚款通知是自己对法院有意见等等。
审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对其进行罚款处罚,该公司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何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拒绝签收法院文书,长期外逃躲避执行,以对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有意见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三个判决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二)典型意义
该执行案件中,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长期外逃,并且以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由抗拒法院执行工作。在该拒执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仍然歪曲事实,拒不认罪,最后被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对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服,应当按照法律程序上诉或提请再审,在执行阶段,这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