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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10-15 08:46:35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私自藏匿财务,并把财务抵偿给其他未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

虽然后来追回财务,履行义务,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8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3日前归还原告舞钢市某公司租金7万余元、返还钢管307.7米、扣件8千余个。判决生效后,徐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23日,原告舞钢市某公司向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23日,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拘留15日;2015年11月24日,舞钢市人民法院查询徐某中国银行账户并扣划一万余元归还原告;2016年5月27日,徐某私自将其藏匿的公路刮平机一台抵偿给李某某折抵欠款40万元。被执行人无 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徐某私自藏匿财务,并擅自偿还其他普通债权人的行为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徐某于2017年4月2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5月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案发后,徐某于5月19日将本案涉及款物交付执行并取得谅解。7月6日,舞钢市检察院以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舞钢市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徐某当庭认罪,案发后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义务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在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后仍然不思悔改,并把隐匿的40万元财产抵给其他债权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虽然在对其进行逮捕后,承认错误,积极将财产追回,得到申请人的谅解,但是仍然领受刑罚。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财产只要是用于偿还其他人债务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不会被法院追究,正是这种错误认识和对抗态度,最终遭受罚款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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