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舞钢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决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7380.99元。
2010年1月4日早晨8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在舞钢市尹集镇某村村部西边路上采用搂抱、抚摸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于XX进行猥亵,在于XX挣扎的过程中导致于XX倒地后左胳膊受轻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强行进行猥亵并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杨某对法院判决无异议,不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