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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法院院长徐合林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08-03 16:29:13


    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在明知法院判决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仍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自作聪明地以为逃到外地、风头一过就没事,与法院玩起了“失踪”。被执行人员找到后依然我行我素,就连法院的罚款也不当回事儿。被执行人员找到后依然置之不理,就连法院对其采取的罚款措施也不当回事儿。2018年8月3日,舞钢法院院长徐合林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张某系朋友关系,苏某欲经营酒店,但资金有限,遂于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分七次向张某借款66万元。后张某多次找苏某要账,苏某推脱不还。由于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多次催促苏某又不还款,张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要求苏某打借条,苏某就让酒店会计以酒店名义向张某出具证明一份,说明了借款的具体情况。由于苏某拒不还款,2016年张某将苏某诉至舞钢法院。开庭时苏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2016年8月16日,法院判令苏某向张某偿还借款66万元。判决生效后,苏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此时,苏某生意亏损,外债又多,认为无法继续在本地生活,便与家人一起离开舞钢,杳无音讯。经过多方打听,执行人员得知苏某在青岛某地做起了水果生意。2017年11月执行人员到青岛向苏某家中向苏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苏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恶意抗拒执行。2017年11月15日,舞钢法院对苏某做出5000元的罚款决定,并向苏某认可的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苏某依然拒不履行。经了解,自2016年初至2017年底,苏某除做生意有一定收入外,其中银行账户另有存款,有一定的执行能力。苏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3月20日,舞钢法院将该案移交舞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立即发布了追逃信息。3月26日,青岛市警方在苏某所住的单元楼门口将其抓获。

    2018年7月3日,舞钢市检察院以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舞钢法院提起公诉。舞钢法院于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苏某以“两人系合伙经营酒店,不欠张某钱”,且自己系“无执行能力”,而非“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为由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欠张某66万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苏某银行账户中有一定财产,且一直以做生意为主要收入来源,系“有执行能力”。执行人员向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催促其履行义务,但苏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采取罚款措施后,苏某仍然不履行,苏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最终,舞钢市人民法院以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尤其是民事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自己的案子只是民事纠纷,自己不配合执行、不积极履行义务最严重也就是罚款、拘留,和犯罪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会被判处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本案中的苏某就是这样一个反面典型。希望此案的宣判,能够进一步提升群众履行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最大程度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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