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6〕64号)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精神,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权益保障,关系国家法律权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市,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同时,执行难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年来,我市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全市各乡镇、机关部门、各单位、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迅速行动,密切配合,构建执行联动协调机制大格局,为我市执行工作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贡献力量,为舞钢市人民群众递交满意答卷。
二、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协作,推动构建 “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能力,全力破解执行难,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总体目标。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形成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联合惩戒
1.限制招录 (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两委的候选人。 (责任部门: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各重点企业)
3.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乡镇街道、文明村居、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相关部门要及时配合人民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团体,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已经取得的称号的要予以撤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不得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称号予以撤销。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4.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低保等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救助,对其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低保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及时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限制恶意转让房产、无条件分配房产、赠与房产,随意过户房产等躲避、抗拒法院执行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他人名义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使用国有林地和其他国有自然资源。(责任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政局)
6.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附条件的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7.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经冻结的股权情况对外公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申请备案为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报评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8.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和执行线索。(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许可备案审批信息,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
1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责任部门:市教体局)
12.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市人武部)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机构高管。银行机构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并协助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银行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14.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投保及保险理赔情况,特别是有关投资收益型保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保险理赔款;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各保险机构)
1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消费行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出行记录,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二)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1.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审判,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合理利用追究拒执罪的自诉机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程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法院)
2.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提起公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责任部门:市监察委、市检察院)
3.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收押;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住址、住宿、出行、出入境等信息查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及时查控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控制后及时移交人民法院;交警部门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手续,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及时扣押被执行人车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1.建设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网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各金融机构)
2.人民法院要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政府各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责任部门:市法院)
(四)建立完善困难救助制度
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信访救助相关制度,落实专项司法救助基金、信访救助基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信访人给予适当救助。 (责任部门:市法院、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
(五)着力化解涉执信访案件
高度重视涉执信访工作,落实执访分离要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落实信访人所在地基层综治维稳组织对信访终结案件的稳控责任;建立完善对违法上访、闹访、缠访的信访人的处置办法;落实领导包案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市信访局、各乡镇街道)
四、为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推动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成立舞钢市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国军任组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尚德山、市人大副主任刘吉功、市领导刘林山、市法院院长徐合林、市检察院检察长韩跃武、市公安局局长王中孚、市群工部部长杨志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协调联合惩戒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二)严格工作考核。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协助执行工作、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将各部门、各单位协助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强化督导考核工作力度。
(三)狠抓队伍建设。市法院要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大力整顿和查处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要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公开,严格执行流程和执行款物管理,切实整治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平台,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件,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