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使执行措施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全面提高执行案件质量,更好地维护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案件办理时限的规定
1、普通执行案件必须在受理后六个月内执结,对于复杂、重大、疑难案件,可说明理由逐级申请延长执行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执行通知书应在案件受理后三日内送达。
3、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承办人应在七日内展开财产调查工作,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应当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应在三日内做出处理,但其它执行措施,应当在申请人提出线索后一个月内采取。
4、须合议庭决定的案件,执行员应在三日前向局领导提出,并在法律适用、案件事实等方面已经查清,并有自己的处理意见。
5、法律文书签发,执行员应在一日前提请签发。
6、申请延长执行时限的须在原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
7、结案归档时限在本案执结后十日。
8、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公告迁出房屋等均应在采取措施后三日内报内勤处备案记。
9、执行款到位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最迟不能超过十日。
10、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进行评估的,应在采取措施后五日内委托负责评估的法院内设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11、合议庭合议后,决定进入拍卖、变更程序的,应在五日内进行。
12、案件处理需进行听证程序的,执行员应在三日前通知参与人。
1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被执行人提出对执行措施复议的,必须在十五日内做出裁定或决定。
14、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员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定,是否准予撤回。
二、关于执法行为规范化的规定
1、执行人员外出办案,包括送达、拘传、查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一切与办案有关的公务行为均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能是执行局内工作人员。
2、外出办案时必须着制服或携带执行公务证,且向初次接触的相对人出示。
3、执行员进行听证程序时,应着制服进行,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程序进行。
4、执行人员在进行实施拘留、拘传、搜查时,除两名执行员外,必须由着制服的法警配合进行。
5、严禁执行员中午饮酒后执行公务。
三、关于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规定
1、除在平顶山市外执行案件或特殊情况下(经院领导特批外)一律不能使用填充式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均要经过起草、审批、加印。协助冻结、扣划、提取、房产、车辆过户等可以使用统一制式的填充文书。
2、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必须做到语句通顺,叙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引法时条、款、项、目准确。
3、加强执行法律文书用印管理,院办公室见已经主管领导签发处理笺后方可加盖院印。
4、填充式法律文书由局内勤保管,并登记用量,领取人废弃或未使用的交内勤处登记,严禁私自持有空白文书。
四、关于执行案件督办、交办事项的规范化规定
1、执行局领导过问执行案件时,执行员应准时、准确,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2、上级领导机关或本院院长要结果的案件,执行员接到局领导交办单后,应及时处理,准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结果,未按交办单要求办理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执行员所办案件引起信访的,上级机关要求写出报告或信访结案报告的,必须由承办人准时、认真写出报告,报领导审阅。
五、关于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规定
1、执行款能当场交给申请人的,当场交接,收款人的收据复印后入卷备查,当场无法交给申请人的,应填写进帐单交区财政执行款帐户,进帐单复印后入卷,并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且领款收据入卷联应入卷备查。
2、执行员严禁滞留执行款。
3、执行过程中提取获得的小件物品,执行员要及时封存,已免丢失,大宗物品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内勤处备案,但保管责任人是执行该案的承办人,能处理的,及时处置,以免滞留时间过长。
4、案件执行费收取后,由执行员或当事人主动到立案庭开据执行费交款凭证,待交农行专用帐户后,到立案庭开据正规票据,除交当事人外,必须存卷一联备查。
六、关于卷宗装订规范化的规定
1、涉及合议庭合议的案件。或者有法律文书起草、审批情形的,必须装订副卷。
2、卷宗材料超过100页的必须分卷。
3、卷宗材料中不能出现圆珠笔书写材料,不能出现过大过小材料,不能出现钉子等。
4、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规定的顺序装订。
5、卷面、卷底必须书写公正,且页码编写准确。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