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李某仍心怀侥幸,不料引发交通事故,受到法律制裁。3月16日,舞钢法院审结一起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现年65岁,河南省舞钢人。2017年10月6日下午,李某在工地干完活后小饮几杯,酒足饭饱之后,心想工地离家没有多远,不会有交警,(无驾驶证)便驾驶自己无号牌三轮车回家。快到家时,撞住同村的村民潘某,造成车辆损坏、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潘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56mg/100ml,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事发后,李某经过多方与受害人潘某协商,赔偿潘某各项经济损失2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情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李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第一时间救助受害人,系自首,且事后李某积极和潘某协商,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明确表示由于自己存在侥幸心理,给被害人造成身体创伤,自己也被处罚款、拘役。酒后驾车,损人不利已,以后坚决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法官提醒,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醉酒驾驶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也可能危及他人和社会。莫将生命当儿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酒是祸,车无过,牢固树立“保持清醒头脑,饮酒不开车”的良好驾驶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