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舞钢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愿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受害方刘某各项费用共计17500元。
2009年11月27日,刘某某驾驶豫DN2136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铁山乡扁担李村道路由东向西驶入钢城路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赵某驾驶的沿钢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豫DA5790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豫DA5790号轿车乘坐人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舞钢市交警队事故科认定此次事故中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受伤住院治疗28天,经交警队数次调解无效后,刘某将肇事人刘某某、车辆所有人北京某通讯有限公司舞钢项目部、车辆投保人周某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合计31608.22元。
民一庭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送达文书和当事人的交谈,了解到肇事车确实属于北京某通讯有限公司舞钢项目部,该项目部虽承认为车主,但认为自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且车辆是被告周某投保的,但周某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无法提供保险合同的原件及行车证,保险公司方面却要求对方提供合同原件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主审法官认为如果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走,要繁多的程序,包括公告时间和上诉时间,这样对受害方的保护不利,因此决定加大对保险公司的调解力度。办案法官向保险公司方面出示交警队的认定该车情况的认定书,让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原告损失,不要硬搬法律程序;又向原告刘某释明现在他们的处境,刘某和保险公司最后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之下达成一致,依保险合同计算损失,双方对数额都做出了让步,北京某通讯有限公司舞钢项目部也同意其余部分和原告私下协商,后刘某对肇事人刘某某、车辆所有人北京某通讯有限公司舞钢项目部、车辆投保人周某撤诉,遂出现上面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