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查:被告人郑某,61岁,舞钢市人,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五年,于201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0日16时许,郑某与朋友相约饮酒,酒后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朱兰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朱兰保险医院时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并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郑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05.28mg/100ml。庭审中,郑某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舞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205.28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郑某明确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