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撞飞一辆三轮车后轿车又发生侧翻,致使其本人、轿车乘坐人郭某、贺某及三轮车驾驶人王某共四人受伤。1月9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各项损失69.2469万元。
据悉,2017年2月18日晚,李某与其朋友五人聚餐后相约去唱歌,起初由未饮酒的郭某驾车,但李某嫌郭某车速太慢,要求停车,并径直拉开车门开车,郭某某劝阻未果。行驶过程中李某更踩油门,车速飞快,行至枣林公路所路段时因来不及刹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致使三轮车驾驶人王某与轿车乘坐人贺某严重受伤,当场昏迷,另一轿车乘坐人郭某也受了外伤。警察到达现场后,李某躲在群众中不敢出声,直到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李某才打车回家,后来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另外一所医院治疗。两天后李某到交警队自首,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仍为38.22mg/100ml。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轿车乘坐人贺某重伤二级,三轮车驾驶人王某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李某父亲无奈将房屋急转给他人,李某爷爷年近八十,依然四处奔走向亲友借钱,先后支付给三个受害人共计32.9万余元,取得了王某、郭某的谅解。但该次交通事故造成贺某颅脑损伤,伤势严重,昏迷将近一个月,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至开庭审理时贺某依然意识模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现该案正在上诉期,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