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厂与曹某国、王某耀是同村村民,2015年2月,三人在共同伐树过程中发生事故,曹某厂从树上跌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且留下了后遗症。曹某厂出院后将曹某国、王某耀诉至舞钢市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共同伐树所得利润按份平均分配,三人之间系个人合伙遂判决曹某国、王某耀分别补偿曹某厂3000元。
判决生效后,曹某国、王某耀二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均拒绝补偿。曹某厂在多次催要无果后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多次查找二人下落后,执行干警在邻县将正在伐树的二人抓获。二被执行人声称自己无钱,继而高声吵嚷抗拒执行。鉴于此,执行法院依法将二人拘留。被拘留后,执行干警向二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判决依据。在强制措施及执行干警的劝解下,二人愿意履行义务。次日,二人各自补偿曹某厂3000元,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