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善于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内外联动,形成合力,解决纠纷,在调解、和解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日,陈某等四人诉施某、韦某赔偿纠纷一案的成功调解,就是多方参与的结果。
陈某等四人诉称:2009年5月18日,杨某(系原告陈某之夫、原告杨久某之父、原告杨付某、高某之子)因感胸闷、腹疼,到二被告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施某当时不在该站,该站工作人员让杨某喝了两只霍香正气水。杨某离开后果仍感腹疼,又由亲属陪同到该站就诊,施某仍不在,韦某(后得知该人无医师资格),不经任何诊断擅自为患者用药输液,并在输液前后让患者服用撒列痛(止痛药)。施某回来后对患者不闻不问。施某作为医生放任其店内无医师资格的雇员为患者擅自开药输液,而韦某明知自已无证而非法行医,为患者开药输液,并在输液前后让患者服用撒列痛(止痛药),延误、掩盖患者病情,致使患者杨某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抢救无效死亡,给予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但是被告施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所诉不实,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违法违规之处,不存在医疗过错。经过审理,民二庭办案法官认为患者杨某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但是因其家人私自将其尸体埋葬,导致无法进行鉴定,难以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同时被告方所在的医疗服务站具有公益性质,如判决赔付数额过大,社会效果不佳。鉴于此,办案法官经过多方打听,几经周折,通过舞阳县的法院和法律服务所与原告方取得联系,在安慰其不幸遭遇的同时,耐心劝导,使其愿意通过调解了结此案。在做通原告的思想工作后,办案法官又通过舞钢市司法机关、舞钢市卫生局、涉案卫生服务站所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多次向被告做工作,最后被告施某于4月下旬共向四原告支付现金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