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赵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张某甲同村村民张某乙借款10万,张某乙要求赵某找人进行担保,赵某想到了张某甲。张某甲碍于朋友面子,同时考虑到张某乙与自己系邻居,即使担保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便一口答应。后三方因还款事宜协商多次,直至2016年,赵某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张某乙将赵某、赵某妻子王某、张某甲一起诉至法院,经调解,三被告愿意连带偿还借款。履行期限未满赵某已“失联”。张某乙申请强制执行后,张某甲将还款的义务寄希望于赵某的妻子王某,但王某拒不还款;经执行人员调查,赵某及其妻子王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家中还有八岁的孩子需要照顾,不适宜对王某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员告知张某甲要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张某甲仍心存侥幸拒不履行。舞钢法院遂对张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期间张某甲电话通知其家人将部分执行款交付给被执行人,并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以执结。
法官寄语:在借贷关系中,为保证还款,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而保证人很多出于朋友或亲属关系,借款用途及还款能力不加思考就进行担保,并且认为出于帮忙才进行担保,借款人会积极还款。而事实上只要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与借款人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遇到别人请求担保时,一定要考虑借款人的履行能力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慎进行,切勿因一时疏忽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