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杨某是表亲兄弟,2015年7月10日,张某经营蔬菜大棚资金不足,由杨某担保向周某借款10万元。陆续还款3.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下余欠款一直拖欠着。2016年9月19日,周某将张某和杨某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张某和杨某也未按照判决定的日期还款,周某申请强制执行。
张某怕被周某追帐,躲了起来。2017年11月14日,执行干警通知被执行人杨某到法院执行局履行担保义务。杨某表示张某借款,应由张某还,不愿出这份冤枉钱。见到杨某对担保借款不甚了解,执行员便给他详细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担保时就已承担借款连带偿还责任,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法院判决后,借款人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担保人将承担上述借款连带清偿责任。并告知杨某可以通知张某商量如何还钱,另外,如果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两个人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悉心劝说下,杨某表示先将7万余元的欠款归还,回头再商量着向张某索要欠款。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以疏导为主,耐心做工作,阐明厉害关系,不仅快速地执结了案件,而且当事人对执行干警的温情执法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