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孩子不是前夫亲生,马女士离婚后多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给儿子更名却被拒绝。10月20日,马女士将诉状递交到舞钢法院行政庭。
马女士与张某2010年登记结婚,儿子张小某2011年11月出生,后经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小某与张某不是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2012年8月,马女士与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另外女方再支付男方2万元补偿费。2016年8月,马女士将张小某的户口迁入到自己的户籍中。户口迁回后马女士到派出所要求给儿子更名为马小某,公安局以给未成年子女更名需要父母协商一致为由,要求前夫张某到场。马女士与张某联系,张某认为事不关己,不愿配合。马女士认为张某既不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派出所的不作为侵犯了马女士儿子的姓名权,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马女士欲到舞钢法院立案要求派出所履行义务。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异地管辖,马女士将诉状递交到了舞钢法院,考虑到马女士从外地赶来,舞钢法院行政庭立即对该案进行诉前引导,审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同时,当场电话联系该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案情。行政庭杨小霞庭长翻阅具体的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本案张某并非张小某的父亲,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马女士作为唯一的监护人有权为孩子更名。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纠纷,杨庭长多次与该县公安局、派出所沟通,最终,派出所同意为张小某更名。10月30日,派出所正式受理了马女士的申请,就这样,一起将要发生的行政诉讼被成功化解。
为全面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减轻诉讼负担,舞钢法院采取引导起诉、诉前调解、一站式诉讼服务、一次性全面告知、网上立案等措施,同时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达到了最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