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某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山西某乙公司诉至舞钢市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生效后某乙公司迟迟不履行,某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邮寄的执行文书迟迟未收到被执行人回复,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实施控制也无有价值反馈信息,经多番努力该案仍无进展。
为保护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舞钢法院执行干警决定到当地执行。为保证案件快速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10月19日凌晨三点,该院执行干警就从舞钢出发,连续驱车六个多小时、早上九点多就到达乙公司所在地。为了不打草惊蛇,执行干警先到当地银行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应该有履行能力;随即干警们就赶往某乙公司找到其负责人,要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否则将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某乙公司负责人看突然出现的执行干警,知道无法再往后拖延,当即给该公司财务联系将执行款项汇款到法院账户。执行干警等到银行反馈结果后才离开某乙公司,一天之内就将该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