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7年9月18日,舞钢法院审结三起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计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拘役一个月、一个月、两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
经查:计某某、张某某是在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计某某、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均超过210mg/100ml;赵某某系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不慎掉到路沟里,车辆损坏,自身也受到了伤害,随后喝醉的赵某某又与他人发生口角,围观群众报警,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7.02mg/100ml。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计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