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在刑罚期满之日,在看守所再行盗窃,又被判处刑罚。9月14日,舞钢法院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之日,李某某在舞钢市看守所的走廊过道上,将刘某某的银行卡盗走,并分四次在叶县常村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9400元。李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到叶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盗窃事实。另供述:2014年夏天,其在叶县常村潘某卧室内盗窃2000元现金;2015年冬天,在叶县常村吴庄李某甲家中盗窃1700元现金,上述两起案件均已退还赃款。
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明确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