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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7-07-18 17:06:34


    近日,舞钢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案件。

    2016年12月,李某在自家门口与人聊天时,被魏某骑摩托车撞倒在地,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李某出院后,魏某仅支付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2017年6月,李某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魏某将李某撞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魏某依法应当对原告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7739元。

    法官释法: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人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被侵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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