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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事

  发布时间:2017-07-17 16:01:56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借钱和被借钱的遭遇,人生在世,急需用钱的地方自然不少,所以能基于信任把钱借给对方的,大多也是因为觉得对方靠谱。但就是有人利用这种信任,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令人防不胜防。近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案中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万元;被告人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叁万元;被告人朱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壹万元;被告人梁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伍仟元;责令四人将骗取受害人财产予以退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被告人陈某以愿意出高利息为由分两次向魏某借款30000元现金,都约定一个月为限,到期后未还钱。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师某、朱某、师某多次以不同名义,向魏某借款70000元整,均约定3个月为限,到期后均未还钱。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师某伙同被告人朱某以帮魏某向陈某要账、贷款为由,先后骗取魏某50000元作为跑腿费,并谎称魏某的土地使用证是师某的,然后押给其他人。

    2016年,被告人朱某多次以他人的名义向魏某借款13500元整,并约定过完年以后还钱,后联系不上。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先后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梁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与受害人魏某达成调解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某、师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朱某虽然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但其属于怀孕妇女,不适于羁押且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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