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4年起受雇于某水洗店。2016年5月25日,张某在操作大型洗衣机时不慎将右臂卷入洗衣机内而致残。2016年11月4日,舞钢法院判决被告某水洗店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267634.97元。
判决下达后,水洗店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过程,执行员向水洗店老板赵甲送达执行通知书,询问了店的经营状况。谈话中,执行员了解到水洗店是由赵甲和赵乙共同出资经营。根据这一情况,经调查核实后该院追加赵乙为被执行人。然而,赵乙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失去了联系。此时,申请人向执行员提供了赵乙有一辆跑长途的大巴经常停在舞钢市汽运站的消息。得知这一消息后,执行员顺藤摸瓜了解到赵乙家住舞钢市某镇,随后执行员通过某镇户籍登记找到了赵乙家的具体地址。在赵乙家中,执行员仅见到了赵乙的妻子王某,王某得知执行员是送达执行裁定书后情绪异常激动,拒绝签收文书。鉴于此,执行员采取留置送达,安抚了王某的情绪后向她告知的赵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次日,赵乙主动联系了该案执行员,详细了解案情后表示愿意赔偿。在该院执行局的主持下,张某与赵甲、赵乙达成和解协议,水洗店一次性支付张某10万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底钱履行完毕。随后,水洗店按协议向张某履行了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