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王某、张某、崔某等四人高高兴兴地来到舞钢法院民二庭办理撤诉手续。承办法官被告知,经过他们做工作,被告方已于昨日将拖欠的劳务工资3.3万元交付给了四原告。
2008-2009年间,原告四人经人介绍到被告舞钢市某机械公司承揽工程,但是活干完后,被告未立即支付原告报酬共计3.3万元。四原告因此多次到被告单位索要,一直没有结果。2010年2月9日,四原告到法院立案寻求法律救助。体谅原告方的难处,舞钢法院对案件的诉讼费用实行缓缴。该案件转到民二庭后,民二庭李庭长亲自办理该案,因之前被告公司曾经在该庭有过案件,并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基于此感情,加上民二庭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使被告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拖欠工资行为的违法性,于2010年3月11日筹集资金将拖欠款项支付给四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