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舞钢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李铁柱拘传被执行人闫某来到法院,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收集证据材料对其打击拒执,闫某说:“明天上午我保证还那43000元”。
事情源于2016年6月21日,舞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姬某借款5万元,闫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对判决置之不理。立案执行后,当执行员向闫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闫某拒签,声称借款跟他无关。在对李某、闫某财产调查后,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未有进展。
2017年“春雷行动”期间,该院将该案列入行动清单,于1月18日夜在庙街乡庙街村堵住闫某,当即宣布司法拘留,并送往拘留所。拘留期间,闫某托人履行案款5000元,并作出保证余款在2017年3月底前还清。但是,到了3月份时,闫某还款2000元后不再履行。
2017年5月15日,执行员拘传闫某到法院,再次告知尽快还清余款。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一致,5月16日上午,闫某到农行将43000元交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