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舞钢法院刑事庭法官驱车数十公里到宝丰县看守所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叁拾万元。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对涉案赃物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舞钢市坤原物资有限公司、平顶山普盛弘康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海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的名义,在被告人杨某某协助下,以高额利息和佣金等为诱惑,发展郭某某、张某某等130余人为业务员,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方式在社会上进行集资宣传,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700余人吸收存款50453190元,截止案发,尚有15766592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关某某、张某某等十人以舞钢市坤原物资有限公司、平顶山普盛弘康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海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和佣金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50453190元,截止案发时尚有15766592元未归还,王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