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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手机转账一万余元一审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7-03-15 16:24:45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能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账因其快捷方便的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隐患。3月9日,舞钢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功能,实施盗窃的案件。

    张某曾在赵某店里打工,辞职后无处居住就与赵某商议暂住其店内,赵某基于对张某的信任便欣然同意。2016年8月16日晚,张某、赵某与其他几个朋友一起喝酒聊天,结束后被送回赵某店里。待其他人几人离开后,张某趁着李某玩电脑游戏之际,顺手把赵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手机放在兜里。随后,张某外出并在附近网吧内尝试对手机进行解锁。解锁成功后张某用该手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将赵某银行卡内现金及微信钱包中的零钱转走,共计10598.84元。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7元。案发后,张某家属积极赔偿赵某所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赵某的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40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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