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因犯抢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两次判刑,然而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为牟取不义之财又干起了飞车抢夺的勾当,结果再次锒铛入狱。日前,舞钢市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叁仟元,其违法所得,依法责令进行退赔。
据了解,张某曾在2006年12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并于同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舞钢市公安局抓获。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三人(其同伙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舞钢市八台镇西大桥西边,其三人作掩护,一同伙下车将冯某黄金耳环抢走,后四人驾车逃跑,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1350元。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三人(其同伙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舞钢市八台镇东陈庄村南公路上,其三人作掩护,一同伙下车趁张某甲不备,将张某甲黄金耳环抢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1620元。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两人(其同伙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舞钢市八台镇任桥村郭庄村村南,其两人作掩护,一同伙下车趁王某不备,将王某黄金耳环抢走,后三人驾车逃跑,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810元。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两人(其同伙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舞钢市尹集镇肖湾村路口西边,其两人作掩护,一同伙下车趁徐某不备,将徐某黄金耳环抢走,后三人驾车逃跑,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16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光天化日之下结伙乘人不备公然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54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刑,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再犯此罪,应对其从重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