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求享乐杨某、周某、徐某竟先后多次盗窃且屡屡得手,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1月28日,舞钢市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周某、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周某、徐某将舞钢某公司的管道螺丝头、铁管等物品盗窃后变卖,获利80元。杨某等人觉得盗窃物品较小,又没人发现,就变得胆大起来。同年7月份,杨某等人盗取舞钢某公司的一个铁制大弯头后变卖,获利280元;8月份,杨某等人再次盗窃舞钢某公司价值1913元的排污水钢管后变卖,获利25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周某、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