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本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但张某某却拒不履行,直至法院开庭审理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时,张某某才幡然醒悟,于开庭当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于当天支付8万元赔偿金。2016年11月1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拘役4个月。
2011年10月,张某某驾车行驶时撞上行人张某乙,造成张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张某某赔偿张某乙100492.06元。判决生效后,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张某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期间,张某某经营有双汇肉店等生意。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张某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执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取得执行申请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院开庭审理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日,张某某及其家人一改往日态度,积极和张某乙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日将8万元赔偿款交付给张某乙。即便如此,张某某仍然触犯了法律。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拿到法院判决裁定后,一定要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切莫像张某某一样,触碰法律底线,既要履行义务又要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