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百日执行风暴”专项活动,舞钢市法院一个月里向舞钢市公安局移送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4件,已审理先前移送的案件2件。9月18日,舞钢市法院对牛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形成高压严打震慑氛围。
经审理查明,舞钢市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关于叶某甲、叶某乙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舞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叶某乙于2013年1月18日前归还叶某甲借款及利息共计206000元,但叶某乙未履行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18日,原告叶某甲向舞钢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15日舞钢市法院裁定追加叶某乙丈夫牛某为被执行人,并向牛某送达(2013)舞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某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全案事实,被告人牛某虽当庭认罪,但其有能力执行而逃避执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其犯罪情节较为恶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法律并非儿戏,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处罚较为严重。除可以进行罚款、拘留外,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法院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