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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

  发布时间:2009-11-03 08:59:57


    11月3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被告人张爱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张振伟、刘云松、蒋帅广、吴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被告人鲁海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春记、张天晓、张文杰、张新会、张全红六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份,被告人张爱国以不正当手段当选舞钢市铁山乡前张村村主任,在村里组建了归自己直接领导的民兵连,被告人张春记任民兵连长,成员有被告人张文杰、张天晓、张全红、张新会等人。为了巩固其村主任的地位,被告人张爱国对选举中没有投自己票的村民实施打击报复,对前村书记张X家进行打砸,2008年被告人张爱国为了连任前张村村主任,指使被告人张春记等民兵抱着票箱监督选举,从而得以连任。2005年8月份,被告人张爱国成立了爱森公司,由被告人吴珂任副总,被告人鲁海泉任会计,被告人张振伟,蒋帅广任司机兼打手,被告人刘云松、张晓民(在逃)为打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爱国伙同张金泉、张运锋(二人均在逃)、张先锋(患病)等人对冠华钢铁有限公司的老总、员工实施辱骂、以锁大门相威胁等行为,从而控制了冠华钢铁有限公司的水渣的买卖。逐渐形成了以吴珂、张振伟、刘云松、蒋帅广、鲁海泉、张春记、张天晓、张全红、张文杰、张新会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严重干扰了周边企业及群众的生产和生活。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吴珂到公安机关投案。

    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爱国为获取非法利益,成立了爱森公司,并利用其村主任的有利条件,通过强迫手段与河南省中天实业公司(又名冠华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水渣买卖合同,并让被告人鲁海泉负责此项业务,销售额达50多万元。

    2003年春,被告人张爱国称帮助冠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协调其周边生产环境,齐冠军4个月给其现金4万余元。

    200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爱国纠集多名人员在舞钢市人民法院门口,将同自己打官司的张X波进行殴打成轻微伤。

    200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爱国在舞钢市前张村爱森公司办公室内,以还钱为名将张X叫来后,被告人张爱国、吴珂、张晓民(在逃)等无故对张X进行殴打,后又纠集十几人在爱森公司院内将张X再次殴打。

    200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爱国在舞钢市朱兰金贵都KTV包房内,以张X鹏不选自己当村主任为由,指使被告人刘云松、张振伟对张X鹏进行殴打。

    2007年冬的一天,被告人张爱国在舞钢市前张村爱森公司院内、舞钢市朱兰金贵都KTV,以郭XX不选自己当村主任为由,指使张振伟、刘云松对受害人郭XX进行殴打。

    2008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爱国在舞钢市寺坡碧威龙KTV以张X宏走错房间为由,对张X宏进行殴打。

    2006年、2007年,被告人张爱国注册成立的舞钢市爱森工贸公司(法人代表张爱国)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销售给舞阳华裕水泥公司,舞钢国兴公司,舞钢市尹集水泥厂水渣,共偷逃增值税22565.69元,其中2006年偷逃增值税5360.13元,占应纳税总额16892.70元的31%,2007年偷逃增值税17205.48元,占应纳税总额21215.89元的81%。

    被告人张爱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通过张先锋、张金泉、张洪涛从同村村民手中租赁位于舞钢市铁山乡前张村平驻公路西冠华铁厂南侧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共7083.54平方米(折合10.63亩),其中耕地6871.54平方米(折合10.31亩),造成了耕地的毁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张爱国为首,纠集、伙同被告人张振伟、吴珂、刘云松、蒋帅广、鲁海全、张春记、张天晓、张文杰、张新会、张全红等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环境,其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同时,几被告人还为了张爱国为首的经济利益,纠集多人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其行为造成当地群众安全感下降、滋扰了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张爱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爱国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冠华钢铁厂低价同其签订水渣购销合同,情节严重;被告人鲁海泉明知张爱国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同冠华钢铁厂签订了水渣销售合同,还长期帮助其从事水渣的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鲁海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爱国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张振伟、吴珂、刘云松、蒋帅广跟随张爱国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爱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6871.54平方米(折合10.31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振伟、吴珂、刘云松、蒋帅广、鲁海泉系该组织参加者,伙同张爱国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春记、张天晓、张文杰、张新会、张全红作为民兵对张爱国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十一被告人的上述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中,群众到齐冠军的厂里闹事不是张爱国指使的,齐冠军先后四次给张爱国4万元现金是其主动给的,是为了让张爱国给其维持厂子周边的秩序,后来不给了,张爱国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又要求给,所以被告人张爱国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爱国犯偷税罪,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先行通知纳税人补交所缺税额,纳税人予以补交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因税务机关没有通知其补交税款,故不按犯罪处理。被告人张爱国的辩护人认为张爱国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偷税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爱国、张振伟、吴珂、蒋帅广、鲁海全、张春记、张天晓、张文杰、张新会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爱国、鲁海全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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