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舞钢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平贵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以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胡某承包了舞钢市某小区部分楼盘的主体和人防型车库等工程,并雇佣农民工施工建设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胡某并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某拖欠农民工成某等62人的工资共计2015200元。随后,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胡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胡某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胡某收到指令书后未按期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后经舞钢市公安局侦查发现,胡某私自篡改发放农民工工资账目,伪造拖欠工人工资清单,虚报其在舞钢市某工地拖欠民工工资数额,被告人胡某实际拖欠农民工成某、向某等人工资共计174400元。目前胡某已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74400元全部结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胡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