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舞钢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平贵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谷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3月19日,被告人谷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舞钢市钢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任桥村南路段时,与任某停放在路西侧的小型普通客车发成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谷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谷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05.72mg/100ml。案发后,谷某与被害人任某达成协议,并取得任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205.72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谷某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