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女,41岁)为舞钢市财政局某乡财政所副所长,兼专项会计。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乡财政所专项资金350万元后用于购买银行基金及存入余额宝获取收益,共计获利9178.88元。于2014年11月28日,将350万元专项资金予以归还。
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乡财政所副所长及专项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乡财政所专项资金35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件为一起典型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舞钢市纪委根据案件性质,组织市财政局班子成员,各乡镇财政所所长、副所长共计50余人参加现场庭审观摩,以案说法,督促从事财务工作的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决不能因蝇头小利而丧失原则,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警醒大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远离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