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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改“二进宫” 贪图小利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6-05-11 17:27:48


    4月25日,舞钢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关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5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曹某停放在河南省舞钢市院岭办事处龙寓花园小区五号楼一单元楼洞口的奔的魅力牌二轮电动车被盗。根据该车GPS定位系统显示的位置民警赶赴舞钢市尹集镇吴桂林村村口蹲守,将驾驶被盗电动车的关某抓获。经审讯,该车是关某在明知其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的价格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在明知其购买的电动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曾因其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关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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