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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法院一起拒不执行劳动报酬案入选省高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19 16:57:45


    为了营造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月13日,河南省高院公布了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在河南法制报刊登了舞钢市法院审结的苗某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被告人苗某召(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7月4日止)于2006年开始经营舞钢市清凉寺砖厂,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份开始,苗某召恶意拖欠刘某某等53名农民工2013年5月份和6月份的工资,共计248440.4元。2014年1月21日,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苗某召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接到行政机关的指令书后,苗某召仅支付了本村农民工的工资,对外地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截止案发,他仍拖欠农民工工资146019.4元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苗某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苗某召适用缓刑的决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苗某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叶子豪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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