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下午,平顶山中院民三庭副庭长陈亚超等一行三人来到舞钢市人民法院,向院某某等15人发放了10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2013年,院某某等15人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在某乙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院某某等人因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职业健康体检等多项问题与两公司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舞钢市法院调查审理后,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院某某等人做职业健康检查,驳回原告院某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院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查明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两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向院某某等人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作出判决后,两级法院的办案法官考虑到临近春节,院某某等人急需补偿金过年,遂积极与两家公司及院某某等人沟通协商。经协调,由某乙公司一次性向院某某等人支付数额不等的经济补偿金共10万余元,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至此,院某某等人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补偿金,该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